(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女,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于2012年4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