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安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2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6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郭鹏飞,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24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上诉人谷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鹏飞,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琰锋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尤薇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