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5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男,5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又名李X),男,38岁。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44岁。
上诉人秦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被上诉人尚某、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琰峰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张超伟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