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曾用名黄X。
委托代理人谭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1月8日以与被告曹某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瑞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