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原审被告谢XX。
上诉人谢XX与被上诉人张XX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上诉人张育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谢XX与被上诉人张XX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谢XX承诺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将所欠被上诉人张XX的欠款12,000元一次性还清;
二、若上诉人谢XX未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还清,被上诉人张XX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捌捌酒吧,被上诉人张XX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三、上诉人谢XX在2012年12月1日前如能转让捌捌酒吧,转让时,必须告知被上诉人张XX。如上诉人谢XX违约,则按原判决执行,并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计算;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XX承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