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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华XX局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江华XX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永大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XXXX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局(以下简称江华XX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华XX局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X。

委托代理人戴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永大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代理人吴XX(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局。

法定代表人魏XX。

上诉人江华XX局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江华XX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永大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XXXX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局(以下简称江华XXXX局)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华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XX、戴XX,被上诉人永州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江华XXXX局经传票传唤未予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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