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丙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
上诉人北京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北京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工商局)于2008年7月31日对北京某医用仪器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工商西企监扣字(2008)X号《扣留财物通知书》违法,并要求返还被扣押的5台电脑主机。但是,北京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被扣押的财物系其所有,故其与西城工商局针对北京某医用仪器有限公司做出的上述扣押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北京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菲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殷悦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