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所长。
上诉人刘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以下简称羊坊店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2008年9月6日,刘某因房屋住用问题与张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随即拨打110报警。羊坊店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后,向其出具了《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经批准于某年9月7日登记为刑事案件进行初查。羊坊店派出所在接到刘某的报案后,履行了出警、接受案件的职责,并于某日进行了刑事案件登记,其行为属于某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刘某关于某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菲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