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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不服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所长。

上诉人刘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以下简称羊坊店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2008年9月6日,刘某因房屋住用问题与张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随即拨打110报警。羊坊店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后,向其出具了《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经批准于某年9月7日登记为刑事案件进行初查。羊坊店派出所在接到刘某的报案后,履行了出警、接受案件的职责,并于某日进行了刑事案件登记,其行为属于某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刘某关于某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菲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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