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白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复兴门南大街丁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上诉人白某某因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白某某2008年11月19日向该委提交的信访材料,作出了《关于某阳区X区项目信访答复意见》。白某某不服该答复意见,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予以解决。现白某某针对上述答复意见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白某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白某某的上诉主张某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