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上诉人王某某、金某因要求北京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石窝镇政府)履行依法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房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该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案中,王某某、金某承包的土地位于某水北调工程占地范围内,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如王某某、金某认为相关部门未依法足额给予其补偿,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向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申请解决。现王某某、金某以大石窝镇政府为被告,起诉要求大石窝镇政府履行解决其征地补偿问题,确定补偿主体以及具体数额的法定职责,缺乏依据,亦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乔军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