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某与被告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诉请将某生子施某变更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负担。经查明,原、被告曾于1981年9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5年1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育有两男两女,其中一男两女现均已成年,另一未成年次子于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7月4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略)人民法院作出(200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原、被告离婚,同时将某、被告婚生子施某判由被告施某抚养。现原告以其各方面条件均有改善,更有利于某养婚生子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将某、被告婚生子施某变更由原告游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游某负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