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略)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曹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曹某诉称:2009年1月17日,被告胡某以承包建设工程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立下借据。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一直拖延。原告遂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胡某辩称:被告同意还款,愿意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借条载明:借曹某现金柒仟元(¥7000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及还款利息。此后被告曾多次追讨,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胡某于2012年7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庄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