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公民身份证:(略)x。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李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祥洛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杨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