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
你因犯故意伤害一案,对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邢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无过错,应为无罪,原审判决认定共同犯罪是错误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原审被告人黄某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矛盾,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你与黄某共同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致人轻伤,你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根据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经查,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