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范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范某之妻)。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某某商业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审上诉人范某与原审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商业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对须返还物品之具体情况未予查明,应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明达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荆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