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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胡某、卿某乙、卿某丙、邓某凤、蒋某丁、蒋某戊、夏某、王某产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卿某甲,局长。

被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卿某乙。

被执行人卿某丙。

被执行人邓某。

被执行人蒋某丁。

被执行人蒋某戊。

被执行人夏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双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胡某、卿某乙、卿某丙、邓某凤、蒋某丁、蒋某戊、夏某、王某产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卿某乙、卿某丙、邓某凤、蒋某丁、蒋某戊、夏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以上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27日以上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上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双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合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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