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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与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与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永州市第七工程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正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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