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区人。
被告:廖某,女,汉族,1988年2月6日,本区人。
委托代理人:刘四平,天水市法律授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原告撤诉再次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刘文振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