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马额村X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西安市X区新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同原告。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段某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0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段某为,X年X月X日生女孩段某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吵闹不止,打骂不休,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我曾于2011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亲友及法院做思想工作撤诉。但我与被告关系仍无任何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女儿段某沉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各自经手债务各自承担。

被告段某辩称,我孩子现在均已长大,但我老母尚在,离婚后我无法生活,故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刘某她坚决要求离婚,我也只能表示同意;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她给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段某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同被告段某之母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段某为,现已成年。X年X月X日生女孩段某沉,学生,现随原告生活。2006年共同建有位于某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马额村X组坐南面北平房三间,坐西面东平房两间,共花去30000元,无其他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存款和共同债务。由于某方在性格及原告与被告家人关系不睦诸原因,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但随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刘某遂于2012年2月14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自经手债务各自负担。庭审中,原告刘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又经征询段某沉意见,其明确表示愿随原告刘某生活,由被告段某每月按国家相关标准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协议未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人民法院裁定书等证据载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原则之一,现原告刘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段某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女孩段某沉的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其自主意思的表示,由原告刘某抚养较为妥当,被告段某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原告刘某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尊重。原、被告双方所称之各自经手债务以各自清偿较为妥当。综上所述,为了解除双方痛苦,有利于某自的前途及生产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刘某与段某离婚。

二、女孩段某沉由刘某抚养,段某从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6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年1月31日前付清前半年,7月31日前付清后半年)。

三、刘某与段某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清偿。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小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