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1963年9月29生,汉族,河南省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新奎,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吴全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