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怀化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因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崔文珊、曹群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熊某与贺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贺某某随熊某共同生活,贺某从2012年3月起每月负担贺某某抚养费800元,贺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熊某和贺某各负担一半,直至贺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贺某每星期探视贺某某一次,每次相处半天时间;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熊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