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瞿某,广东某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
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某因与被告许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群辉、崔文珊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68558.2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22853.99元,合计91412.24元,其中向邓某支付54474.3元,向许某支付36937.94元,上述款项在一个月内付清;
二、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邓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