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某。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艾可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符学元,人民陪审员石春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范娜担任庭审记录。本案原告文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诉称,2009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约定当年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未予答辩。
诉讼中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证明被告黄某于2009年11月1日立借据向原告文某借现金10000元。
被告黄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所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09年11月1日,被告黄某立借据向原告文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当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立据向原告文某借款,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黄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文某借款10000元,于某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艾可书
审判员符学元
人民陪审员石春红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范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