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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新大新家电批发有限公司大新电子广场与天水乐讯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水新大新家电批发有限公司大新电子广场。住所地:秦州区X路X号。机构代码:(略)—4。

代表人: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水乐讯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新大新家电批发有限公司大新电子广场与被告天水乐讯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新大新家电批发有限公司大新电子广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新大新家电批发有限公司大新电子广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2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雷亚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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