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汤某丙、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丁。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汤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1)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甲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为39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Ο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