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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某某盗窃,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乐山市沙湾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帅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帅某某窜至眉山城区X路X号旁一巷道外,趁无人之机,采取撞门进入手段,盗走被害人熊某放于巷道内的八台空调外机。同日13时许,被告人帅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明确告知吴某某空调外机是盗窃所得赃物,吴某某仍帮忙拆卸一台空调外机,后帅某某以115元的价格将拆卸的废铜废铁卖给一收荒匠。吴某某在明知空调外机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同意帮助帅某某窝藏剩下的七台空调外机并帮助寻找买主。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某出租房内将帅某某和吴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的七台空调外机。经鉴定,被盗空调外机价值3645元。

经查明:被告人帅某某于2008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9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帅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熊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8)眉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帅某某、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帅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大部份被追退,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帅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文俊芳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冉艳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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