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法诉保执字第X号
原告资兴市X银行,所在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X,该社理事长。
被告谭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银行诉被告谭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谭X及其妻子唐X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谭X及其妻子唐X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江林
代理审判员唐鸿
代理审判员廖得兵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