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1)资执字第X号
刘X:
庞某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庞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兑现款2000元,并承担2011年10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的相应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2)支付申请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你还要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费用。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