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胡××。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叶××。
胡××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1月3日,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胡××申请再审称,胡××和叶××之间不是借款关系,应当属于某××请求胡××为其办事所支付的报酬。而且,在一审中,叶××利用欺骗手段导致胡××自愿接受调解。
被申请人答某辩称,原审调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调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胡××称该调解协议违背本人意愿,系受叶××欺骗所签订,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其要求撤销原调解书并再审本案之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胡××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李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