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康某,总经理。
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商贸中心、被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公司在2012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被上诉人某某分公司在一审法院作出民事管辖裁定后,即2011年11月29日被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分局注销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某上诉人某某分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本院将不在二审法律文书中将其列为当事人。另,某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妮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