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因与被告黄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胡某与黄某于2009年9月在网上认识,通过网上聊天,感觉还可以,之后胡某从深圳回到长沙,两人接触约半年后,黄某及其父母登门求亲,不久双方登记结某。婚后黄某脾气、性格判若两人,不到一周就无缘无故动手打人,后来更变本加厉,过分干涉胡某的行踪,还多疑闹到胡某的单位。之后胡某因家庭暴力与黄某分居了6个月,经黄某反复求情,两人复合,但两个多月又恢复原样。双方性格、感情完全不合,无法沟通,请求法院判令胡某与黄某离婚。
被告黄某辩称: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了解,觉得彼此合适,自愿登记结某的。婚后黄某对胡某关心、爱护,也很大方,但胡某不把已婚的事实告诉朋友,黄某心里很不舒服。黄某对胡某没有家庭暴力,只是双方有些冲突。黄某过问胡某的行踪是因为关心。双方并没有原则性问题,黄某很珍惜双方的感情,今后会努力改变自己,给胡某更多的信任,加强沟通,希望给予和好的机会。黄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胡某与黄某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某,未生育小孩。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黄某对胡某没有充分信任,两人不时发生争执,有时还有肢体冲突,胡某曾因此与黄某分居,后经劝说,双方和好,但双方仍没有协调好,胡某于2012年1月5日离家,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身份证、结某、照片、检查报告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胡某与黄某经过了解而结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虽有争执,但并无大的矛盾,且黄某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双方关系,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不支持胡某的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胡某要求与黄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露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