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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谢某桂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婷、李某由原告秦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并由原告秦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包括医疗、教育费用),两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秦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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