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谢某桂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婷、李某由原告秦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并由原告秦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包括医疗、教育费用),两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秦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