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澄城县X村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王某甲之孙。
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澄城县X村民。
被执行人彭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彭某之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彭某、彭某婚约财返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某、彭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203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彭某个人财产梳妆台一个、柜子一对、凉椅一套、茶几二个、脸盆二个被执行人彭某、彭某自愿放弃,归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所有;并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结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乙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