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诉X信息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吕某因与X信息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吕某于2011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X信息发展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吕某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吕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