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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常兴,鹤壁市山城区X乡石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萍,女。系田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田某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田某某、赵某某返还彩礼钱、离母钱、年礼钱等x元;2、田某某、赵某某赔偿经济损失x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田某某、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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