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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织袜厂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织袜厂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谢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某乙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某市X区X路某某号混合结构单元房过户到申请人谢某乙名下,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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