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开封市人,西安外国语学校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邢某某,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开封市人,西安印钞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5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455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邢某某于2012年2月6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乙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