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某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9964.9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向申请人袁某支付55万元。申请执行人袁某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