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西稍门民航家属院。
被执行人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车牌号为陕x现代雅绅特轿车的过户手续。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现代雅绅特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x)归李某所有。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冯某名下的车号为陕x现代雅绅特轿车一辆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书面确认车辆过户手续已办理。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