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187.5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各自向对方应履行的义务,2011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陈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21879.5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出具收条。至此,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均履行完本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院已执行21879.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