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训,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商丘市云燕造纸厂。住所地商丘市X路。
负责人赵某某,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副所长。
上诉人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商丘市云燕造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继训、刘伟、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