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于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于某于2010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七十元,由李某负担二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于某负担一千六百五十四元(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七十元,由于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