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被告罗XX。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罗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罗XX、胡XX位于某江沿江路一栋自建房中价值110万元的房产并冻结罗XX、胡XX浦发银行存款1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罗XX、胡XX位于某江沿江路一栋自建房中价值110万元的房产并冻结罗XX、胡XX浦发银行存款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德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