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喜云,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申请人何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丈夫周某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杨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何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某以其丈夫周某某在深圳经商时,由于某融危机的影响,导致情绪低落,身心疲惫,于2009年7月2日悄然离家出走,虽经亲友报案、登报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周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在南县X镇X街X号附X号,原住南县X区X组。与申请人何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之后,周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周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周某某仍下落不明,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某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辉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蔡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