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