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二中知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53岁,住(略),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冶建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恩刚,北京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北京亚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X号。
法定代表人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诉被告北京冶建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于200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冶建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负担750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