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63岁。
被执行人蔡某,男,55岁。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蔡某既无固定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活动财产及合法收入可执行,且被执行人蔡某目前尚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席君
审判员钟勇
审判员白景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