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64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孟某,女,46岁。
本院审理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披露了第三人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交纳423元,由原告湖南安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平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揭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