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晓辉,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
被告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
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繁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甲欠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中吴某甲贷款账户(略)记载为准),于2012年3月20日前全部还清;
二、被告吴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繁星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