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门县协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辉,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智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协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X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门县协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石门县协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宋一兵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